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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气体泄漏场所是否要设气体报警器的规定


  根绝《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内容中规定:为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销售和/或人身,检测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浓度并及时报警以预防火灾与爆炸和/或人身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和安装气体报警器设计。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可燃气体:本规范中的可燃气体系指气体的爆炸下限浓度(V%)为 10%以下或爆炸上限与下限之差大于20%的甲类气体或液化烃、甲 B、乙 A 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少量有毒气体。

 有毒气体:本规范中的有毒气体系指硫化氢、氰化氢、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环氧乙烷、氯乙烯。 


 销售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 B 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下同)的2 区内及附加 2 区内,应按本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 
 
  销售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应按本规范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1 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毒气体,一旦泄漏,可燃气体可能达到 25%LEL,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2 有毒气体或其中含有可燃气体,一旦泄漏,有毒气体可能达到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 25%LEL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3 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4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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